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助桀为虐法律不容

1998-03-2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王某与窃贼王琛是闸北看守所“犯事”时认识的。1996年12月,王琛找到王某,让他想办法找些“大户”地址,王某手上一时没有线索就去找朋友殷某。殷某便说出有个姓沈的家里四室二厅,装潢也很好,看起来是个“大户”,还说出了沈家的地址、电话。王某告诉王琛以后,王琛伙同他人于1997年1月26日下午先往沈家打了个电话,探得无人,偷盗了各类金银首饰等物共计价值19万余元。案发后,杨浦法院认为王某、殷某虽未实施犯罪,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,遂以盗窃罪判处两人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。(《劳动报》98.3.14阙军伟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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